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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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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人均居住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人口数

家庭每月可支配收入(元)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元)

人均居住面积(m2)

申请人家庭

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1

640

7680

<10

7

2

1280

15360

<10

14

3

1920

23040

<10

21

≥4

2560

30720

<10

26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

土地、房产

购买或出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汽车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收藏品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备注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
申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3.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

  (单位:元/月)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补贴系数

1人户

2人户

3人户

4人户

5人户

6人户

双特困

1

483

644

966

1288

1610

1932

低于4680

1

345

460

690

920

1150

1380

4681-5680

0.85

293.25

391

586.5

782

977.5

1173

5681-6680

0.7

241.5

322

483

644

805

966

6681-7680

0.55

189.75

253

379.5

506

632.5

759

  

  备注:1. 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

 

  2.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双特困家庭为14平方米,其余家庭为10平方米;

 

  3.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以上,实际人数计算;

 

  4.补贴标准: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3元;

 

  5.表中租赁补贴标准按人均现有居住面积为0计算得出。

 

  实物配租适用以下情况:

 

  1.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3级以上(含3级)残疾人等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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